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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在明太祖朱元璋时期,硝石作为制造火药的关键战略物资,就被纳入国家严格管控体系。
明初的《大明律》中已明确规定,硝石、硫磺等属“违禁物”,严禁私自买卖、运输或持有,违者将受到严厉惩处。
这一政策旨在防止地方势力或民间私自制造火器,威胁中央政权的稳定。
硝石的开采、收购和分配由官府垄断,民间不得私自采掘硝土或从事硝石贸易,所有原料必须由官方统一购置和储备。
同时,官府也禁止民间私售硝石,更严格限制其流向境外。
这表明对硝石的管控是延续性的国策。
硝石主要供应给官方军器机构,如神机营等,用于制造火铳、火炮等武器,民间即使有少量使用,如制作烟花爆竹,也需在官方许可和监督下进行。
只不过,大明的国情是个什么样子,更别说时过境迁,到这个时候,官府对硝石的管控,其实很大程度上已经趋近于无。
否则,也不会有大量中国硝石通过海贸,以及周边国家的走私流出国门。
硝石资源,其实在大明,特别是南方,广泛存在。
只是大型矿场很少,多是一些硝石岩洞,产量极少。
这些硝石矿洞,官府自然也疏于管理,其中不乏有官府中人参与私采盗挖牟利。
何况,其实民间也多有粪土制硝的方法获得硝石,作为家中引火之用。
因为比较普及,也让官府难以控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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